深夜发帖,版主可以换板块,0731长沙!

allen5282020 发表于 2022-8-6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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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长沙出了点事情,之前也表达过,不谈,今天还为圈中人去打听过,开心固然重要,安全更加重要,之前劝过老哥,活动一旦跟金钱相关,事情过后会很麻烦,这里不是吐槽,是感叹。
圈中好友拜托捞人,结果找到公安朋友吗,直接表达,要搞一群,你搞么。

两个抓实的,或许布控几个月,收钱聚众淫乱,然后第二类,所谓有偿夫妻定性为卖淫嫖娼,唉~~~~

早劝过,发帖子就希望,在路上的。不在路上的,或许准备路上的,就一定不要跟钱挂钩,相信最近发生的事情长沙圈友都知道。

之前有的自己清理干净,早说了,不按初心,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不信邪的兄弟可以继续试试看。

所以一直坚持,宁缺毋滥,才会安全长久,也不会在乎那点门槛,更不会要那几k的的费用,早上一对夫妻刚开始玩所谓收费,我相信聊完以后会后怕,一直宣贯要单纯,要干净,要~~~~就是很多鱼龙混杂在这浑水摸鱼,结果这些杂鱼把我尊敬的大神给弄进去。

对于有偿活动,不做评论,青竹、主也好,夫妻也好,尊重,你们尽管收。

但是从最开始就明确反对,收了钱性质就比变了,不喜勿喷!!!!

想被抓么,尽管继续,相信我党,干就完了。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恃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首先,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ZHOUYU2004 发表于 2022-8-6 07:16

本帖最后由 ZHOUYU2004 于 2022-8-6 08:24 编辑

陈道明和大魔王吧

浮云落日 发表于 2022-8-6 07:29

有哪个大神费时费力搞圈子不是为了搞钱的哦,现在还有活雷锋免费干着这种违法乱纪的事为别人提供资源?玩多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有不少大神又不是第一次进去了,出来还不是接着干,依然还不是众多人追捧交门槛入群,交钱参加活动,最可气的是现在的大神给他们送钱买服务,他们还一副高高在上看得起你才带你玩的姿态,那些个不明真相的小白夫妻情侣被他们高大尚的人设忽悠的参加活动,被他们卖了赚钱都不知道,现在气氛这么差这些人要绝对的负责,落网的这个主为了拉拢资源扩充自己生意各种贬低打压其他玩家,上次推特跟别人吵架,就被人家揭老底要曝光他变现手段,少了这些所谓的大神这个圈子会更纯粹一些

三湿弟 发表于 2022-8-6 08:07

支持一下

455824340 发表于 2022-8-6 14:27

远离团伙,做守法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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